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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年04月19日 16:37  浏览:

地理与旅游学院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重师教201734号),结合我院教学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是学院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包括各系科的实验、实训、实习教室。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管副院长,制定本院的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各系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院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布、报送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实验室主任协助分管院长做好本院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实验室管理员和任课教师是各教学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该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同时对教学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五条 所有在教学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六条 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实验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张挂在教学实验室明显区域;制作适合本教学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教学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教学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消防安保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保持教学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员、任课教师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进入教学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教学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四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教学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五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员、任课教师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试剂必须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教学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和监控系统。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教学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教学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教学实验室。

第二十条 教学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院联系专业公司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土壤化学实验室和水环境分析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

第二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保管室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院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需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剧毒品的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处理或存放,严禁带离实验室、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五章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报学院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六章保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应定期清查学院相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GIS、水土环境分析等相关实验室承担的涉密数据、地图、测试报告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经常对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七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学实验室和个人,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教学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理与旅游学院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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